国家药监局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新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新增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取得上市许可时,应在相应生产范围后标注 「(仅限注册申报使用)」。如果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申请人在 6 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核减相关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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