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印发公告 进一步优化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征管规定
1 小时前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相关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将企业重组业务中达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由 100% 放宽至 50%,适当扩大重组当事各方主体类型并规范执行口径。合并、分立业务中,持股超 50% 的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对应部分可暂不确认所得,其余部分可选择简便计税。涉及自然人等股东的,其按现行规定处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公告优化征管口径的同时,通过要求持股 5% 以上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达成一致、限制其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等措施,保证重组权益与经营连续性。
税务总局印发公告 进一步优化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征管规定
格隆汇 / 财联社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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