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9610 模式」商品,退货商品可跨关区退回至开展相关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该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独立作业功能区,相关系统数据需向海关开放或对接。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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