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上海某咨询公司、刘某宇诉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此为上海首例因操纵证券市场受行政处罚涉诉的行政案件。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某咨询公司、金某顺合谋操纵证券市场,刘某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认为不存在操纵行为且当时鼓励市值管理。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操纵合谋有客观事实根据,交易 K 股票量价处于非合理区间,案涉操纵行为不符合市值管理要求、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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