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命令,要求裕承科金前非执行董事廖骏伦及前董事总经理许广熙向该公司支付 5750 万元赔偿,因其在收购及出售廖氏集团股权一事上致公司蒙受财务损失。此外,廖、许未经法庭许可,分别 8 年、6 年不得担任裕承科金及其他法团董事,不得关涉或参与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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