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重点完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633 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期满后重新核价。该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 3—5 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原则制定统一容量电价。同时,抽水蓄能电站可自主参与市场,市场收益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由电站分享,其余冲减系统运行费用、由用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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