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明确具有因造假构成犯罪被追刑责、2 年内因造假受 1 次处罚又造假、在重点产品领域出具 2 份以上或在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 10 份以上虚假报告、造成重大特大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其他依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对符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处罚,取消检验资格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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