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4 月 24 日
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须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提供转接渠道应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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