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 月 9 日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在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征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已征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退货税收规定执行。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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