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优化个人账户共济政策,将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跨省共济适用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近亲属,共济关系可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自动解除,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资金可支付被共济人费用及相关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用该额度资金,关系解除未使用额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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