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条例》显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只要 L3 级别或 L4 级别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责任人均是驾驶员。
行业标签
更多体验
前往小程序
24 小时
资讯推送
进群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