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合规管理存在问题,包括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员工股票交易行为监控不力。公司被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提升合规水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不服该监督管理措施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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