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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意见: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当进行背景查询
2020 年 9 月 7 日

教育部今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其中明确,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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