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 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 18 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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