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4 月 1 日起施行
2 月 13 日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细则共五章四十六条,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监督,建立多维度监督体系。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在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行为进行规范,如经办机构负责费用审核、结算等,定点医药机构应合理使用基金、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还详细列举了拒不配合调查、骗取基金支出等情形及认定标准,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罚措施、基金损失计算方式、案件移送等,同时提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参照适用。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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