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其曾与苏宁公司签署两份合同,约定百度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向苏宁公司提供百度流量服务,并约定苏宁公司已投放的服务费、框架周期内的产品折扣以及苏宁公司逾期违约金。服务费付款期限现已届满,但苏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百度公司 2020 年 11 月、2021 年 2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服务费 … 苏宁公司答辩称,对服务费金额予以认可,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计算期间由法院认定。云网公司答辩称,苏宁公司系其独立的子公司,不存在公司法所述的财产混同的情形 …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 708 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