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文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0 年 10 月 23 日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 4% 的税率征收 …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 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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