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4 月 6 日
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4 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在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对互联网安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 …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和上网服务等是否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罚,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拟规定:窃取个人信息,未犯罪也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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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窃取信息将受罚 最高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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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窃取用户信息将受罚 最高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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